综合素质

包含职业理念、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文化素养、基本能力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 职业理念

4道选择题,1到材料分析题

职业理念分为:教育观、学生观、教师观

1.1 教育观

  1. 素质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1.2 学生观

  1.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发展的人
    • 身心发展有规律,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有能力克服问题不断发展
  2.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独特的人
    • 学生是完整的人,学生个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3.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 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学生的行为和认识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
  4.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的成长需要人文的关怀

1.3 教师观

教师角色的转变 - 三者一开放

  1. 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
  2. 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3. 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者
  4. 教师是社区开放型教师

教师行为的转变

  1.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尊重和赞赏
  2. 在对待教学上:帮助和引导
  3. 在对待自我上:反思和终身学习发展
  4. 在对待同事之间:合作探究

第三章 职业道德

4道选择题,1道材料分析题

3.1 教师职业道德(三爱两人一终身)

  1. 爱国守法:爱国守法要求教师应该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2. 爱岗敬业:爱岗敬业要求教师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和辅导学生
  3. 关爱学生:关爱学生要求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4. 为人师表:为人师表要求教师与同事团结协作,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5. 教书育人:教书育人要求教师应该遵循教育规律,在教育工作中循循善诱,实施素质教育
  6. 终身学习:终身学习要求教师应该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视野,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3.2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1. 每个班级应配备一个班主任
  2.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
  3. 担任一个班级班主任的时间一般连续1学年以上
  4.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
  5. 依法执教:不违法(不体罚学生,不变相体罚学生);廉洁从教:不收礼、不谋私(过节收礼、有偿家教)
  6. 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不同的本质特征是(教书育人);教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最显著的标志是(为人师表

《作文评分标准》

​ 一等(50-38)紧密围绕教育背景、教师身份协作,立意切合题意,中心突出,内容充实、情真意切、结构严谨、问题明确、语言优美、引经据典、字体优美。(教育学、心理学、教师职业素养、结合教育场景、学生信息,站在教育事业发展、教育体制改革的维度书写)

​ 二等(37-25)站在教师立场思考主题,中心符合题意、中心明确,内容较充实、感情真实、结构完整、文体突出、语言通顺、字迹清楚(符合教师的职业素养,稍微联系理论和现实)

​ 三等(24-12)基本符合题意、基本明确,内容单薄、感情基本真实、结构基本完整、文体基本符合、语言基本通顺、字迹潦草(行文相对幼稚,没有联系教师身份与教育发展,仅谈人生道理)

​ 四等(11-0)中心偏离题意、不明或立意不当、内容空洞、文体不明、矫揉造作、结构混乱、语病多、字迹难辨(不具备作为教师的基本素质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基本写作能力欠缺)

第二章 法律法规

8道选择题

六法一纲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1.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管理教育工作
  2.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 校长具备的条件:1. 具有国籍 2. 在中国境内定居 3.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依法聘任
  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陆注册之日起去的法人资格
  4. 对于学校处分不符,向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行政部门)
    • 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诉讼(法院)
  5.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6. 侵占学校场地及财产 – 民事责任
    • 扰乱学校治安 – 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扰乱学校治安,构成犯罪 – 刑事处罚
  7. 明知校舍教学设计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对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8. 违规收费的 –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意:行政处分 - 针对内部(如老师、校长等);行政处罚 - 针对外部(校外人员)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通过、2006修订、2015二次修订

  1.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4.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学生延缓入学、休学 – 应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不送少年上学 – 由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5.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6.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7. 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规定 - 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8.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9. 国家机关人员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10. 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 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11. 学校推销商品、服务等牟利,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基于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2. 以下情形,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基于处分
    •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 分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13.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基于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1施行

  1.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 -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2.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3.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4.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有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5. 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 - 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 - 对教师考核工作指导监督
  6.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7. 私立学校的教师薪资待遇 - 举办者自行确定
  8. 机关人员殴打教师 -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 刑事责任机关外人员殴打教师 - 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 刑事责任
  9.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解聘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30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醉驾、盗窃等故意犯罪 - 丧失教师资格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9

  1. 未成年人 -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 父母因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4.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6.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师、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室内吸烟、饮酒
  7.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8. 对未成年人:民政部门 - 临时监护责任;儿童福利院 - 履行收留艳阳
  9. 学生犯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10. 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
    • 轻微 - 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 进行劝诫
    • 违反治安管理 - 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 屡教不改 -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
  11.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令改正的部门
    • 情节轻微 - 劳动保障部门,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 - 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6

  1.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其监护人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3. 将学生送入工读学校 - 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
  4. 未成年人违反本法规定产生严重不良行为:
    • 未满14周岁:(抢劫杀人等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14周岁至未满16周岁:(只对八种行为负责: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 16周岁以上:(应负刑事责任)
  5. 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注意:如果是某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做坏事,则承担人为某成年人

2.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2002.8

  1.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造成重大过失,学生伤害事故的先学校赔偿,后负责人员
  4.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① 对于未成年学生:父母 - 监护责任;学校 - 管理责任

② 有人闯入学校殴打学生:主责任 - 闯入的人;补充责任 - 学校

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

2.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 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2. 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
  3. 三个坚持: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
  4. 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5. 学生就近入学: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6. 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
  7. 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 机会平等
  8. 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

第五章 基本能力【时间紧就不用看了】

第四章 文化素养【时间紧就不用看了】

文章作者: koral
文章链接: http://luokaiii.github.io/2020/10/22/信息技术教资/综合素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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